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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人代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叁人并没有因履行债务成为合同当事人。第叁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
一,债权人应该接受第叁人的履行。
二,因为第叁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非当事人,所以,当第叁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濒诲辩耻辞;当事人约定由第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叁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谤诲辩耻辞;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民法典》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在这个规定中,&濒诲辩耻辞;当事人&谤诲辩耻辞;是指订立原合同的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叁人代为履行。
按照民法原理,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于第叁人负担,称为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分为第叁人承担全部债务和第叁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债的加入。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叁种:
第一,债务人与第叁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此种合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
第二,第叁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
第叁,债权人、债务人和第叁人共同订立么叁人承担债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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